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时,公司及其他股东如何依法维护权益、保障正常经营?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
2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13—15条 明确未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及债权人追偿规则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
(一)出资核查机制
1. 建立验资复核制度
新设公司:要求股东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及出资凭证双备案
增资扩股: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验资
2. 动态监测系统
财务部门每月编制《股东出资台账》,标注实缴进度
提前向认缴期限即将届满的股东发送书面提醒函
(二)催缴追责程序
1. 阶梯式催缴
逾期**日:发送加盖公章的《出资催告函》(EMS专递+电子送达)
逾期**日:股东会决议限制表决权(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)
逾期**日:启动除名程序(须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)
2. 责任追究路径
民事追偿: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
行政举报: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
刑事控告:对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
(三)风险隔离措施
1. 章程特别约定
设置违约金条款:约定逾期出资按一定标准计收违约金
明确股权处置规则:允许其他股东按认缴价格折价一定比例收购违约股权
2. 债权人保护机制
在重大合同中增加出资承诺条款
建立债务清偿准备金:按未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金额提取专项保证金
温州木材集团 前身温州木材厂创办于1952年,是浙江省森工局下属重点国有企业,于1991年5月组建温州木材集团公司,是原温州市重点国有企业,2010年12月根 据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有关规定,企业整体并入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。又于2012年8月27日完成公司制改造,现名称变更为九州在线注册。